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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控制权——因特网的争夺焦点

1999-07-28 来源:光明日报 汤啸天 我有话说

□对一个国家而言,信息控制权是国家主权在现代条件下的具体体现。

□认为我国科技水平落后,虽有信息入网,但实际上无密可保。这种认识是十分危险的。

□实现自主信息的有效控制,其意义等同于把住国门。

长期以来,我们十分重视捍卫领土、领海、领空的主权。如今,面对无疆界的因特网,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必须更新。因特网作为硕大无比而又蕴藏无穷财富的全球信息媒体,全部功能都集中在信息的搜集、加工、传输、检索、存储、发布上。任何主权国家在因特网上所应当和能够争夺的焦点都是信息控制权。所谓控制,是指有效地掌握、驾驭对象,不使其任意活动或超出正常范围。对一个国家而言,信息控制权是国家主权在现代条件下的具体体现;对法人、非法人团体和公民个人而言,是其依法保护相关数据,实现应得利益,保障生活安定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。从根本上说,信息控制权的确立与正确行使是时代的必然产物与要求。1998年5月,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美国海军学院发表的演说中告诫未来的军人:“当21世纪即将降临的时候,美国的敌人已将战场从物理空间扩展到了虚拟空间。”为了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危机,他已签署了两项总统令,赋予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以更大的权力,对危及通讯、金融、财政、能源、运输及政府部门计算机网络等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予以严厉的打击。

信息控制权的行使除必要时对信息内容的审查外,并不对信息内容作具体干预,而是把住信息输出、输入的“关卡”,防止关系国家安全、本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泄露篡改,抵御有害信息的污染和破坏。领土、领海、领空权的丧失是该空间被别国强占,具有明显的外在表现形式;而信息权的丧失却是悄然无声、全无踪影的。由于信息的网上传输并非直观可视,对信息的掠夺、篡改、污染便是无形的。凡是上网的信息,只要使用计算机和特定程序,就能调取阅读或加工。显然,信息的掠夺并不会使信息的存量减少,甚至该信息曾被他人复制的痕迹也难以找到。

强化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。遗憾的是,此项关系到国家安危的大事,我们至今还不够重视,对因特网可能造成的信息失控局面认识不足。上述局面的形成不是由于我们对计算机犯罪的恐惧,而是对计算机犯罪的麻痹。因特网用户中的多数,往往只是看到了全球信息资源共享的积极效益,而对入网后的负面效应鲜有认识。有的同志认为,进入因特网,我们只会是得益者,不会是受害者,原因是我国科技水平落后,虽有信息入网,但实际上无密可保。这种认识是十分危险的。事实上,资源共享与信息安全总是一对矛盾。凡进入国际互联网者都是“有得有失”的。资源共享的前提是将个体拥有的信息“公共拥有化”。当共享是平等、有序进行时,每一上网成员都是受益者。但是,在人为破坏、窃密等犯罪活动客观存在的情况下,互联网上的被害者也必然出现。加害行为的特征往往就是被害者自身弱点的反映。在资源占有上具有优势地位的主体,有能力利用此种优势获取更多资源。在资源拥有量和质上的差别,使得弱者更容易成为被害者。这可以说是一条规律。“富者越富、穷者越穷”的马太效应在现实社会的存在也许是一种无奈,网络空间的马太效应更是被扩大到了极致。无论国家或个人、法人,谁占有和能够实现有效控制的信息越多,谁就是最大的利益获取者。

为了遏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负面效应,曾有学者提出了实行网络管制的建议。笔者认为,管制必然有一定的时间、空间界限。如果管制是针对局域网而言,倒也无可非议。假若管制的对象是全球信息网,在法律上就很难行得通。首先,全球信息网的无国界、无主管特征会使人为的管制难以实施;其次,由一国对全球信息网实行管制,必然会遭到其他主权国家的抵制;此外,如果设想由多国联合对全球信息网实施管制,在目前信息网络基础建设强弱悬殊的局面下,结果只能是胜者通吃。看来,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已经使得国界趋于淡化,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也不可能由一国实行“管制”,对跨境数据流动的内容和方式的控制才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关键。从法律角度看,还是提信息控制权的强化较为妥贴。

在信息时代,一个国家若在事实上失去了信息控制权,该国的政治、经济命脉就会在无形之中受人所制。所谓信息资源共享,首先是对该信息具有控制权的国家、法人或个人放弃专有权,而将信息输入国际互联网,无偿地供全人类共同使用。尽管目前我国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台数并不多,但已出现了参加本单位联网,跨单位、跨系统、跨地区联网和个人自由入网的混乱局面,泄密与窃密的现实危险已经存在,黑客进行信息破坏的案件也已时有发现。事实证明,当今信息控制权的重要性绝不亚于领土、领空、领海的管辖权。对一个主权国家而言,实现自主信息的有效控制,保障有益信息的有序传播,防御有害信息的攻击破坏,其意义等同于把住国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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